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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我市如何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㊺

发布日期:2024-01-18   
关于扶持我市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 助力营商环境健康发展的提案
提案者:高原
主办单位: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案理由
  近年来,受疫情和经济环境变化影响,我市烂尾楼盘和僵尸企业存量较大,不仅造成大量厂房、土地、材料、设备等资源闲置,制约经济发展,而且遗留债务积聚矛盾成为社会隐患。采用企业破产清算或重整方式,由破产管理人具体经办实施,是解决此类问题最优法律路径。不仅能够依法集中偿债、消化矛盾,还能盘活资产、释放资源、增加税收。因此,为我市培养建设一支专业高效的破产管理人队伍,协助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市经济更高质量发展,非常迫切必要。
  我市现有《河南省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机构24家,其中一级管理人1家、二级管理人23家,在我市各类企业破产重组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行业发展面临困难,如不给予扶持,胜任工作前景堪忧。
 

 
  当前制约行业发展的问题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少、管理人无案可办。
  受各种因素影响,市县两级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偏保守,实际立案数量少,我市入册机构大多无案可办或很多从未参与办案,长期不做业务会被市场淘汰。
  ●案件指定设限多,我市管理人接办案件困难。
  市县两级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少,分案指定设限多。如:设定企业账面资产(而不是估值)达到3亿元以上的破产清算案件和所有破产重整案件,只能由一级管理人承办。这种限定,几乎将我市入册管理人全部排除在外。
  ●管理人不能按照标准取酬,办案成本难以回报,制约行业发展。
  虽然最高院对管理人的报酬标准有规定,但实际工作中,法院对管理人报酬和工作成本控制过严,甚至在选聘管理人公告上明确要求,申报者必须承诺自愿接受远低于最高法院规定标准的工作报酬,否则将被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报酬支付不随工作进度,要等到结案甚至更晚。有一些案件无产可破,管理人垫资办案无回报。虽有三门峡市破产援助基金,但报批手续繁琐复杂,实际难以支取利用。
 
  建议
  ●依法提高破产案件受理数量。消化僵尸企业存量,盘活资产释放资源,使我市更多入册管理人能够参与,锻炼和提高工作水平。
  ●减少给管理人分案的条件限制。将高于3亿账面资产的清算案件和简单的重整案件,适度纳入二级管理人可承办案件范围。
  ●切实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管理人报酬标准。除债权人提出异议或根据管理人工作情况需作适当调整外,法院不再主动限价招聘,并按工作进度支付。
  ●落实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的工作报酬和垫资保障。协调将三门峡市破产援助基金账户交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管理,充分发挥基金的保障作用。
  ●结合实际给予适当容错支持。按省院标准考评工作绩效时,只要管理人履职过程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无损各方实际利益,无引发信访矛盾等情形,即使出现案件超期影响审判绩效,也应因地制宜,容错纠错为先,不宜过度惩戒对管理人后续履职造成影响。
 
提案办理进行时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但《河南省法院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中我市现仅有管理人24家,其中一级管理人1家、二级管理人23家,力量薄弱,辖区内破产管理人承办案件存在办案周期过长、履职不当、涉诉涉访群体性问题突出等诸多问题。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提高管理人履职能力水平,对于提升破产审判质效,更好服务经济新常态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切中管理人队伍发展滞后的症结,充分履职尽责,制定了《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和管理工作规范》,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监督管理,加强履职指导,积极推进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
 
  创新竞选标准 提供案源支持
  在问题楼盘化解处置等破产案件管理人选聘过程中,通过设置加分条件,鼓励域外一级管理人联合辖区内二级管理人共同竞选,协同办理案件等举措,促进辖区内二级管理人加强与域外管理人的交流,增加疑难案件的处置经验,推动辖区管理人履职能力水平不断提升。
 
  落实指导职责 引导规范履职
  针对管理人办案过程中存在的职责定位不清,程序节点把握不准等突出问题,认真落实指导职责,以破产案件审理程序为线条,确定各个环节管理人应当做什么和怎么做,引导管理人规范履职。同时,对管理人报酬的计算标准以及范围予以界定,确定报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上限的一定比例以及根据管理人履职效果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减少债权回收成本降低和管理人履职质量的提升。
 
  采用过程化管理 加强评价考核
  采用动态加静态的管理模式,确立升降级规则。以负面清单的考核模式,全面考察管理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履职情况,实现对管理人办理案件的动态考核,年度考评推行个案与年度履职情况相结合的考评方式,对管理人在全市人民法院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判,全面加强对管理人履职情况的考核评价。对履职不当的破产管理人,报请省院确定相应的惩戒措施。
 
  管理人协会自治 推进交流提升
  依托管理人协会平台,对全市管理人进行业务指导,协会会员单位执业人员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向法院提出提案、议案,营造出法院与破产管理人相互促进、良性互动的行业氛围。
 
  下步要这样干——
  今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仍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不断完善管理人选任、监督、考核、惩戒、报酬标准等制度规范。同时通过管理人协会等平台加强对辖区内破产管理人的规范化管理,推动管理人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促进破产管理人队伍良性、健康、可持续发展,协同推进区域破产审判工作。
 
 
三门峡日报记者师宝华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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