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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号关于扶持我市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助力营商环境 健康发展的提案

时间:2024年12月03日

市中级人民法院答复:

尊敬的高原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三门峡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扶持我市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助力营商环境健康发展的提案》收悉,市法院高度重视,认真办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但《河南省法院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中我市现仅有管理人24家,其中一级管理人1家,二级管理人23家,力量薄弱,辖区内破产管理人承办案件存在办案周期过长、履职不当、涉诉涉访群体性问题突出等诸多问题。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提高管理人履职能力水平,对于提升破产审判质效,更好服务经济新常态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三门峡中院切中管理人队伍发展滞后的症结,充分履职尽责,制定了《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和管理工作规范》,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监督管理,加强履职指导,积极推进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

一、创新竞选标准,提供案源支持

在问题楼盘化解处置等破产案件管理人选聘过程中,通过设置加分条件,鼓励域外一级管理人联合辖区内二级管理人共同竞选,协同办理案件等举措,促进辖区内二级管理人加强于域外管理人的交流,增加疑难案件的处置经验,推动辖区管理人履职能力水平不断提升。

二、落实指导职责,引导规范履职

     针对管理人办案过程中存在的职责定位不清,程序节点把握不准等突出问题,认真落实指导职责,以破产案件审理程序为线条,确定各个环节管理人应当做什么和怎么做,引导管理人规范履职。同时,对管理人报酬的计算标准以及范围予以界定,确定报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上限的一定比例以及根据管理人履职效果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减少债权回收成本降低和管理人履职质量的提升。

三、采用过程化管理,加强评价考核

 采用动态加静态的管理模式,确立升降级规则。以负面清单的考核模式,全面考察管理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履职情况,实现对管理人办理案件的动态考核,年度考评推行个案与年度履职情况相结合的考评方式,对管理人在全市法院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判,全面加强对管理人履职情况的考核评价。对履职不当的破产管理人,报请省院确定相应的惩戒措施。

四、管理人协会自治,推进交流提升

依托管理人协会平台,对全市管理人进行业务指导,协会会员单位执业人员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向法院提出提案议案,营造出法院与破产管理人相互促进、良性互动的行业氛围。

今后,三门峡市法院仍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不断完善管理人选任、监督、考核、惩戒、报酬标准制度规范,同时通过管理人协会等平台加强对辖区内破产管理人的规范化管理,推动管理人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促进破产管理人队伍良性、健康可持续发展,协同推进区域破产审判工作。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关注我院工作,促进法院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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