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年12月02日赵超宇委员:您在市政协八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涉案物品信息 化管理,跨部门整合资源”的提案(提案第 11 号)已收悉,市委政法委高度重视,立即印发督办通知,要求市政法单位认真学习,深入研究分析,现答复如下:
一、涉案物品管理现状
为规范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管理,我国出台了《刑事诉讼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公安机关涉案财物 管理若干规定》、两办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 处置工作的意见》等法律规定、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中都有涉案 财物保管的规定,这些规定共同构成规范涉案财物的法律规定体系。目前,我市公安机关按照河南省公安厅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 的相关要求,根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安部)、《河南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细则》(省公安厅)、《河南省 政法机关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对涉案财物实行分级管理、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妥善保管、物随案走、案结物清、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管理制度。在日常管理过程中,驻局纪检监察组、警务督察支队、法制支队、审计处,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我市检察机关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 财物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均采用传统的由侦查机关、部门扣押后移送,案件管理办公室统一接收的方式运行。我市纪检监察机关参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检监察机关涉案财 物管理规定》(中纪发〔2021〕9号)要求,涉案物品由纪检监 察机关建立专门的涉案财物保管室进行保管,按照程序进行管理和处置工作。
二、涉案物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涉案财物保管不规范。目前,刑事涉案财物保管在保管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保管制度、保管标准不一,导致涉案财物管理不规范,并缺乏相对专业、合格的涉案财物集中保管场所,导致在移交保管过程中,专业性不强、监管力度不够。 二是涉案财物流转不顺畅。部分涉案财物在公检法之间流转不畅,导致长期滞留。例如在伪造国家公文证件印章案件中的伪造证件需要作为证据长期保持,单位运作中存在法院不予接收又无法退回公安的现象,造成其在检察机关滞留,长期无法处理。 三是涉案财物处置方式不当。检察机关在接收案件过程中发现,部分侦查机关移送涉案物品时随意包装或者不包装,可能导致涉案物品的特征或检材在移送过程中毁灭或灭失,存在重案轻 物的现象。涉案物品在流转过程中,一些较大车辆、机械多次转运,造成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2023年6月,市委政法委对我市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 进行了书面调研。接您关于“加强涉案物品管理,跨部门整合资源”这一提案后,市委政法委第一时间和省委政法委进行了沟通衔接,目前我省各级尚未开展此项工作。下一步,市委政法委将深入学习《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管理的有关要求,积极学习其他省、市涉案物品管理新模式,结合我市实际,适时开展我市涉案物品信息化管理工作。
特此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