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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号关于修复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为企业家松绑,为经济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的提案

时间:2024年12月02日

赵超宇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支持。您提出的关于修复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为企业家松绑,为经济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的提案已收悉,我院党组高度重视,专门下发文件,制定工作方案,要求由执行局牵头办理,提出具体措施和办法。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推出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对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促进诚信社会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人民法院应立足于审判执行职能,紧紧围绕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各方面大局,回应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坚持能动司法,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积极作为,为涉执经营主体延伸司法服务,激发其经营活力、增强其市场竞争力,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下,让“正向”激励措施和“负向”惩戒措施相互配合,增强制度实施的叠加效应,为诚信社会建设作出贡献。

您提出的修复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为企业家松绑,为经济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的建议,是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应有之义,是优化营商环境建设诚信社会的现实需要,是当前司法积极作为的重要突破口。今年以来,市法院组织全市法院对近5年采取失信惩戒、限制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的案件进行排查:一是排查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限高等措施是否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二是排查是否存在被执行人符合解除失信、限高等措施而未解除的情形。经排查,2024年以来已累计解除失信企业70余家,解除限高措施200余人,涉及案件600余件。

近年来,三门峡法院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做到精准惩戒。结合代表、委员提出的工作建议,我们将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工作机制,规范限高失信行为,凝聚执行合力。一是突出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办理涉企案件中,活查活封,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预警,采取《预失信》、《预限高》等措施,避免机械查封造成企业的经营困难。对仍具有造血功能的企业采取“放水养鱼”策略,在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减少了对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引导企业走出困境。二是设立失信、限高专员,由专员担负起失信、限高把关的第一手责任,对失信、限高的各种情形进行区分,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采取强制措施,规范失信、限高行为。三是加强执行公开,依托执行服务大厅和智慧执行APP,加强当事人和法院执行人员的双向交流和实时反馈,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参与权、知情权及监督权,对当事人申请解除限高失信的诉求及时进行回应,符合解除条件的要及时解除四是畅通企业退出机制,充分运用“执转破”制度为企业修复信用。我院出台《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操作规定(试行)》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进行明确和细化,“执转破”制度推动符合破产条件的被执行企业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市场退出或脱困新生,同时能最大程度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

下一步,市法院将继续总结经验,吸收合理建议,研究解决涉执企业信用修复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监督、指导全市法院继续做好涉执企业信用修复工作,切实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关注我院工作,促进法院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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